一、招考对象
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公开招考。特别说明如下:
(一)“应届毕业生”是指2008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2007年暂缓就业的毕业生;“社会人员”是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人员。
(二)非深圳户籍(生源)报考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。
(三)深圳户籍(生源)的应届毕业生可报考符合其它资格条件的面向社会人员招考的职位。
(四)参加服务西部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,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报考公务员,不受招考对象类别限制。
(五)军队院校地方班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,但需提供就读院校提供的地方班就读证明。
(六)留学归国人员报考公务员,报名时毕业不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,超过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。均须取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、学位认证书,并有我驻外使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且符合职位条件要求。
非深圳户籍的留学归国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。
(七)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的,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,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。取得国外学位,须出具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《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》。
(八)深圳院校、深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,夫妻分居市外一方(须提供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)均可按深圳市户籍人员报考。
报考条件
报考者须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(二)遵纪守法,具有良好的品行;
(三)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,年龄18至35周岁(1973年5月1日至1990年4月30日期间出生)。报考司法警察职位须具备规定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;
(四)应届毕业生必须具备统分资格;
(五)具备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;
(六)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所在单位的职位;
(七)报考者属国有单位在职人员的,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,并出具书面证明(此证明须于公示前提交)。
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报考:
(一)现役军人、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深圳市在职委任制公务员;
(二)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、肄业生;
(三)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,受过党纪、政纪处分,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,2004年以来在招考公务员过程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,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。